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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立健全以什麽為基礎、以什麽為重點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充分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在優化中的作用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

1.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保證評價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這包括符合國際慣例的相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企業需求導向:評價體系應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需求和市場參與者的感受,確保評價結果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面臨的挑戰。

3.市場化手段:通過第三方評估、社會調查等市場化手段收集分析數據,保證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以服務優化為目標:評價體系的最終目標應該是優化政府服務,提高政府效率,減少行政幹預,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5.以持續改進為動力:評價體系應能激勵政府部門不斷改進工作,根據評價結果調整政策,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改善營商環境。

6.借鑒國際經驗:參考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使我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更加科學合理,更具國際競爭力。

通過這樣的評價體系,可以有效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減少政府對市場的直接幹預,加強法治建設,提高透明度,減少腐敗和尋租空間,從而為企業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這不僅有利於吸引外資、促進國內企業發展,也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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