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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和收購的區別

法律分析:M&A與收購的區別是:1,範圍不同,收購的本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M&A是企業的整合;2.以不同的程序,按照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方式進行收購,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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