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假冒商品處罰的規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