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年至0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經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然而,由於意見分歧,這項法案被撤回。
1983、11年6月,公安部向中央、國務院報送了關於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度的報告。但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度,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度後再實行軍銜制度。
1988 6月27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中央有關領導同誌於9月24日聽取了公安部的匯報,原則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準。至此,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已經確定。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