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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新壹般法與舊特別法相比效力如何?

《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提交壹定的立法機關裁定。這並不意味著,如果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就必須提交有關當局裁決。

司法機關不能確定適用規則時,應當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送有關機關裁定:

1.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決定。

4.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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