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不能確定適用規則時,應當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送有關機關裁定:
1.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決定。
4.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