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人口普查條例
第二條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公眾提供人口信息服務。
第三條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國家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負責、各方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國務院統壹領導全國人口普查,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壹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普查工作。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普查的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地區的人口普查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和配合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