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發商確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延遲交房,開發商不承擔責任,業主不能以此為由向開發商索賠;如果是,但如果開發商未能達到要求,或者在疫情發生前已經延遲交房,或者在開發商疫情解除後因管理、施工單位等原因延遲交房,買受人可以向開發商主張賠償。
延期交房的處理方法:
1,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交房時,買受人要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踐中,壹些開發商為了逃避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尚未實際達到入住條件時就通知購房者入住。購房者要註意水、電、氣是否接通,是否滿足基本入住條件,是否擅自改變規劃。同時,應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2.不可抗力不完全免責,如延期向非開發商交房的原因,但不壹定免除賠償責任。開發商對延遲交房有各種解釋,比如天氣不好,小區設計變更等。,從而以非開發商為由拒絕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之壹,所以疫情期間的遲延交付屬於免責情形,不是當事人主觀違約,所以不會有賠償。不可抗力的來源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和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