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土地糾紛處理如下:
(1)個人土地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
(三)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糾紛起訴到法院需要哪些材料?
1,起訴書;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3.證明妳的主張的基本證據;
4.授權和委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