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法》規定,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監護人,成年人在年老或者因故意監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也可以提前為自己安排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根據2021,1,1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民法通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下列有監護關系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第33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