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擴展數據:
信用貸款還不算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屬於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規定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罪的重要特征。
借款人因故長期不還貸款,或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發卡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催收後不歸還款項,屬於惡意透支,可以按照非法占有目的處罰,屬於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