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可以對孕婦執行監外執行,但沒有必要。其具體實施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並不能確定孕婦會被批準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的條件: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綜上所述,對於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