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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將依法處理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行為。

關於依法追究違反疫情防治有關規定責任的通知

為有效應對當前疫情,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法》。

1.未按規定落實備案要求,造成疫情防控風險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所有在昌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或使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關鍵人員和風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核酸檢測要求;

3.隱瞞或者謊報與疫情有關的病情、生活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信息;未配備人員進行流量調節;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預防控制檢查措施的;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出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醫院、工地、寫字樓等公共場所,以及KTV、酒吧、網吧、電子遊戲廳、電競酒店、spa、足浴店、挖耳店、健康中心、汗蒸館、浴室、洗浴中心、室內遊泳池、棋牌室、麻將館。上述場所負責人未嚴格執行“壹測壹掃三檢”;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公共場所,拒絕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的;

六、在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期間,居家健康監護人員、控制區內居民,拒絕配合管理,擅自聚集、外出的;

七、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者,將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南昌市公安局

65438+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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