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革命鬥爭時期,中國* * *生產黨在總結1927年冬至1928年冬土地革命鬥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土地革命戰爭前期第壹部成熟的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
由於當時經驗不足,這部土地法仍有明顯缺陷:壹是沒收全部土地而不僅僅是地主的土地進行分配;第二,土地所有權屬於政府而非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是禁止賣地。後來在中央蘇區的《興國土地法》中,這些都得到了糾正。現收藏於井岡山革命博物館。
法律依據:《井岡山土地法》
第壹條沒收的土地全部屬於蘇維埃政府,並以下列三種方式分配:
(壹)個體農民耕種的分布情況;(二)農民隨耕隨配;(3)蘇聯政府組織的示範農場耕作。
以上三種方法中,第壹種是主體。在特殊情況下,或蘇聯政府有利時,同時使用兩種或三種。
第二條所有土地由蘇聯政府沒收分配後,禁止買賣。
第三條土地分配後,除老幼病殘不能耕種和從事公共服務者外,所有人都必須參加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