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權利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壹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但是,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3.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雖無* * *故意或者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合並造成同壹損害的,構成* * *侵權,依照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4.二人以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由各自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組合造成同壹損害結果的,按照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 *同壹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結果不是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