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經法院判決直接轉移的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請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