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經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派出所拘留壹個人後放人的時間是:1。違反治安:派出所壹般可以拘留壹個人8小時,但最長不能超過24小時;2、刑事傳喚壹般為十二小時,不超過二十四小時;3.拘留訊問不得超過24小時,但是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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