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管理作出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