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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離婚壹定要去法院?我不明白,請解釋。

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不打官司。如果協議不成,只能起訴離婚,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

如果是協議離婚,經協商,雙方憑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處或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能搞定。

離婚是訴訟的,壹方可以單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無住所地但居住滿壹年以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大的爭議,適用簡易程序,壹般3個月左右完成。案情復雜的,轉為普通程序,6個月左右完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第壹次起訴離婚時,如果起訴方未能提供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等。,如果有這樣的證據,法院壹般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檢方只能在壹審判決生效6個月後起訴,第二次起訴壹般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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