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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中學生不能帶手機。

法律分析: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信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權利。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文件和規定如果與憲法相抵觸,則無效。但是,憲法也規定,享有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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