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未按照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時或者在擔保合同約定可以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的持有人即債權人依法對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擔保權益分為抵押、質押和留置。最常見的擔保權益是抵押。所謂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本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所擁有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並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抵押合同約定債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並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最典型的產權擔保方式就是買房時的房產抵押。買房時,買家向銀行貸款,用房產做抵押。這房子仍由買主居住。但如果買方違約,未能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出售房產,並優先以出售價款償還銀行債務。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