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義登記不動產物權的案件除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有兩種: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又稱形式行政程序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特殊而完備的法律形式的行政程序法典,通常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又稱行政訴訟實體法,是指所有在內容上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行政程序法的效力範圍是指空間和時間的範圍,以及適用於誰和什麽,包括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效力和對事效力。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分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五、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