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程序法中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屬實的證明。證據是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認定過去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證據可采性規則有以下含義:
1.作為最終裁決基礎的每壹項證據都必須是客觀、相關和合法的;
2.根據認識論的矛盾規律,全案證據是壹致的,全案證據與案件發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是壹致的,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3、作為證明對象,有壹定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4.從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是本案的唯壹結論,排除其他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