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對實習期人員的要求1。實習生是勞動者,沒有特殊要求。《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只要妳通過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妳就是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2.《勞動法》第十二條: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歧視職工。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就業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二,勞動法對實習期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關系還處於非正式狀態時,用人單位會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也會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壹種相互選擇的表現。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