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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隊的職責

法律部的職責:

1,負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整體審查;

2、負責審理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

3.受局長委托,參加行政訴訟活動,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4.參與調研,辦理重大疑難案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5、監督、檢查、指導局機關執法活動,組織整體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民警開展法律學習和培訓,提高民警整體執法水平和素質;

6、開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的調研;

7、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和回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2)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利用職權決定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事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和軍內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洋警察部門管轄的海(島)岸線以外的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刑事案件。發生在沿海港口、碼頭、海灘、平臺輪停泊點等地區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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