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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逮捕減刑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會被移送到看守所羈押,所以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可以折抵刑期。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

第85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計算和有期徒刑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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