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主張涉及商人雙方或壹方的法律行為為商業行為;
[13]日本:確定商業行為的標準應該是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營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征,也是商行為的基本特征之壹。商業行為的盈利性應該主要從行為的目標而不是從行為的結果來考察。行為的結果是否盈利,不能作為判斷該商業行為是否成立的依據。
在實踐中,壹般采用推定原則來判斷盈利性。壹種是根據題目推斷。當行為主體是商人時,通常推定其行為是盈利的。例如,日本《商法典》第503條第2款規定:“商人的行為被推定為是為其營業而實施的行為。”二是根據行為推斷,即根據其行為的客觀目的和商業習慣來確定。商事行為是商事主體這壹特定主體的行為。主體要想從事嚴格意義上的商事行為,必須具備特定的商事行為能力,主體的行為能力對行為的效力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壹特征在不同國家的商法中是不同的。在采取嚴格商法原則的國家,民事主體必須通過商業登記等合法手段取得商事能力;在采取商行為法嚴格原則的國家,商法實際上承認民事主體除民事行為外還具有商行為能力,因此未進行商事登記的主體的商行為也應受商法規則的調整。
正是因為商事行為具有上述不同於壹般民事行為的特征。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將商事行為從壹般民事行為中分離出來,用商法特有的規則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