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單上的“已驗視”字樣,是指快遞單在郵寄時已經過驗視,寄出的物品已經過違禁品檢查。所有的快遞郵件在寄出前都需要進行安全檢查。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壹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義務。
《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不建立或不執行驗收檢查制度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的;
(三)收寄快件未核對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仍收寄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快遞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