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分別作出合並決議;
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應簽訂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被合並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投資與被投資沒有關系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並時,註冊資本為雙方註冊資本之和。存在投資關系的,減少投資形成的出資額;
(四)合並形式;
(五)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
(九)合並協議各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
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