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2.國家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商品;
《商標法》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註冊商標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商品上使用。目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是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包裝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生產和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2001藥品管理法修訂前,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的所有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過,1985年7月0日實施)第四十壹條規定:“藥品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批準和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藥品的包裝和標簽上必須標明註冊商標。”但2001修訂《藥品管理法》後,這壹規定已從《藥品管理法》中消失。因此,可以認為藥品不必使用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