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者包括:
(壹)以重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該當事人是申請人,婚姻關系雙方是被申請人。配偶壹方死亡的,未亡配偶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