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保留。分類改革後,公益改革的方向是事業單位將以公益為主要存在方式,政企分開。事業單位將不再承擔行政和生產經營職能,只承擔公益性服務職能,通過分類改革實現“優化服務、提質增效”的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八十八條符合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董事會的,董事會是其決策機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