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擴展信息法院執行程序: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財產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裁定。
2.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裁決或者調解書。
3.公證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追收債務和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已制作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書和決定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5、人民法院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執行裁定。
6.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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