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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什麽?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的作用是什麽?

1.勞動仲裁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勞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關系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提起;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辭退、辭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發生爭議的,均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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