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二級:沒有過錯事實但有後果的事件,沒有過錯的醫療行為,主要由藥品、醫療器械、植入物等引起的醫療事故。、或不可避免的醫療並發癥和疾病的自然結局,其後果可能是嚴重的,但壹般不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
3、3級:事實錯誤但沒有後果的事件。雖然發生了錯誤的事實(指錯誤的行為已經在患者身上實施),但未對患者的身體和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產生輕微後果,且無需任何治療即可完全恢復。示例:樣本檢驗過程被延遲且不影響檢驗結果的事件。
4、4級:無過錯事實、無後果的事件,因發現錯誤及時,未形成醫療行為過錯事實,等級最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