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毆打他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3.根據對學生的傷害程度,輕傷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學校正常秩序,追逐、攔截、毆打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補償標準: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護理、交通、住宿、夥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傷情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對責任人將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依法處理,對公安機關人員將按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