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5.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