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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屬參軍的條件

法律分析:

現役軍官(含警官)和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含警官),以及在國家和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三類以上海島和西藏自治區部隊服役的壹級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旅(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準,可以隨軍;駐京軍人家屬相關政策由軍隊參照黨中央關於北京市新建落戶審批管理的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在新政策出臺前,仍將暫按現有相關政策執行。軍人配偶在軍人所在單位符合自主落戶條件,經駐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並辦理落戶手續的,軍人應當在落戶30日內向所在旅(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申報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隨軍家屬自主落戶相關政策,優先為符合隨軍自主落戶條件的隨軍家屬提供服務和保障。軍隊各級要加強政策形勢教育,引導廣大官兵聚精會神練兵備戰,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做出貢獻。

這次調整和規範軍屬參軍落戶相關政策,是落實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實際舉措,對增強部隊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符合《中國人民軍人身份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軍官、士官,其不能獨立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可以隨軍落戶;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父母,可以按照規定隨子女落戶。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子女可以選擇父母壹方隨軍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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