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本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產權證明)不足600元的,補足600元。
(三)實行貨幣補償的,壹次性支付12個月的過渡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中約定的過渡期限和規定的過渡補貼標準逐月發放。
(四)房屋設備拆遷的相關補貼標準仍按《關於印發南京市房屋拆遷補貼價格標準的通知》(寧房發〔2008〕320號)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