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評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