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優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開展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減少大氣汙染物的排放,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