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護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有《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
第壹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保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中的作用。
第四條護士的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七條護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都應該尊重護士。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