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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擺攤的處罰依據

法律解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商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出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和相關工具。屬於非法物品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暫扣物品。對於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存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保留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二)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宣傳品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四)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五)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六)運輸液體和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和覆蓋,造成泄漏和遺撒的;(七)臨街施工現場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未及時整理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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