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以警告、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二)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宣傳品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四)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五)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六)運輸液體和散裝貨物未密封、包裹和覆蓋,造成泄漏和遺撒的;(七)臨街施工現場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未及時整理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