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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是不需要公證有效的,因為按照規定,夫妻財產協議是不需要公證的,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比壹般的協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可以由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請,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要申辦本協議的公證,雙方必須共同向公證處申請。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都想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

2.未取得約定內容相關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攜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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