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於在刑法中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對刑法中的犯罪進行了補充和修改。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調整後的新罪名將於2007年6月6日生效。根據補充規定,取消了“公司、企業職工受賄罪”,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等單位的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