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律規則首先適用。
只有當法律規則存在問題,司法解釋不能解決問題時,才能對明顯違背立法精神或明顯導致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適用法律原則。
比如甲磺酸伊馬替尼-盧勇案,完全構成了當時刑法中的銷售假藥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沒有違法的理由。直到今天,還有學術文章應該構成犯罪。
有人會說,陸勇的案子從法理分析可以用緊急避險來解釋,這是錯誤的。我國對緊急避險有非常嚴格的定義,緊急是第壹位的。那些慢粒患者即使在中國也能以更高的價格買到格列衛。
無論從四要件還是三類,他都構成犯罪。
但如果處罰陸勇,既不符合正常的價值觀,也不符合人性,更有違刑法立法的基本精神。所以陸勇本質上是義務沖突,構成違法違規,是用法理來擺脫犯罪。
法理是定罪的基礎,理性是定罪的基礎,法無明文不為罪是指定罪必須符合法律規則,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法律原則。
刑法的壹切目的都是作為社會的最後壹道防線,維護社會穩定,懲惡揚善。刑法不應該也不能成為懲罰好人和窮人的劊子手。
這是犯罪時可以適用法律原則的根本原因。我們不能受法律條文的限制,做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