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寄存人接受倉儲服務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倉儲合同的條款包括:貨物的名稱和品種;貨物的數量、質量和包裝;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貨物儲存的條件和要求;貨物進出倉庫的程序、時間、地點和運輸方式;商品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04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09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
(壹)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
(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5)儲存期;
(六)倉儲費;
(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