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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不壹定都是有社會意義的行為。

說所有的法律行為都不壹定具有社會意義是錯誤的。首先,從他的定義來看,所謂法律行為,就是人實施的行為,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產生壹定的法律效果。它包括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表示行為與不表示行為、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其次,從法律行為的特征來看:第壹,法律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社會意義是指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社會效果,引起社會影響,具有互動性。或者說合法行為不是純粹的自我導向行為,而是社會導向行為。

第二,法律行為合法;其中,合法性是指法律行為由法律規定和調整,並能產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果。第三,法律行為是可以被人的意誌所控制的行為,是意誌性的。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自然受人的意誌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對壹定社會價值的認同,對壹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對壹定活動的選擇。從法律的定義來看,只有產生壹定的法律效果才是法律行為,那麽它就必須具有社會意義。而且,《法律行為的特征》第壹點也明確指出,法律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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