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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實習有時間和工資規定嗎?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有償勞動的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範圍,其實習收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的約束。”

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研究制定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並於2006年4月11日實施。

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學生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實習報酬。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見習工資標準的80%,並根據實習協議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擴展數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接受學生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見習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解讀本條是關於學生實習報酬的規定。

該條提出了實習報酬的最低標準,即學生的報酬參照實習單位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學生實習報酬必須按月足額發放,不得拖欠;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憑證、實物等形式代替。

第十八條實習單位為接收學生實習而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實際合理費用,應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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