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訴訟保全的條件:
1.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采取財產保全是必要的;
3.當事人申請。
綜上所述,訴訟保全是指在案件判決作出之前,人民法院對訴訟標的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而采取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對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