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基層工會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審查,取得工會法人資格,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五十五條第壹款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第十八條中“由工會提請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修改為“由工會提請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三、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修改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四、第四十六條第壹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私塾老師準備好了嗎?如何評價職稱?下一篇:訴訟保全的程序和時間規定